三、建立政府监管体制的原则和前提
乔斯科(Joskow,2001)说:“好的监管制度的标准‘处方’一般包括这样一些条款:独立性、透明性、可问责性、专业性和可信性。这些条款表达了监管制度的重要原则,其具体实施则必须谨慎地应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政治制度。”针对中国,笔者认为还应该再增加“合理性”、“合法性”和“高效性”三个条款。
1.独立性
独立性指的是监管机构在组织上与政府政策部门分开或相对分开。这种结构分离的必要性,并非指“独立”的监管机构不受政府政策的约束,而是指它能够独立地执行监管政策而不受利益相关方的干扰,尤其是不受可能作为现有公司股东的政府政策部门(如中国的国有企业管理部门)的不合理干涉。
2.合理性
合理性是指监管的设立及其监管规则的制定都必须获得基于理论论证和相关利益集团博弈共识的合理性,并以其作为监管机构预算的依据。
3.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所有的监管机构的产生及其监管权的执行,都必须立基于严格的法律界定。
4.透明性
透明性是指监管机构的职权范围及履行其职权的程序,以及其所制定的监管政策和监管规章,都应该完全对公众尤其是被监管对象和所涉之利益群体高度公开。同时监管的结果也要进行公开评议。
5.可问责性
合理设定原则和独立性原则并不能完全保证监管行为的公正、公开和公平。监管机构在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的条件下,很容易做出不作为、滥用权力、歧视性执法和违背程序等行政违法行为。为防止这些行为的产生,要建立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和外部监督机制,还要最大限度地强制行政机构公开其内部信息,并且加大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实现这一原则的最终保障在于健全的低成本的司法审查制度和行政赔偿制度。
6.专业性
专业性是指监管机构必须具备高度专业化的行政官员和专业化的基础上合理配置的知识结构(技术、经济、法律、审计、管理),以及充足和先进的执法技术手段。
7.高效性
高效性是指除了要求监管机构内部的分工合理和管理高效,还要求监管权力必须在横向和纵向的监管机构之间合理配置和信息共享基础上的有效协调。
8.可信性
可信性是指,监管机构执行既定的监管政策一定要果断,要保证规则得到贯彻;同时要保障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避免朝令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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