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自我创新和行政体制改革中完善监管体制
在根本性的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改革前景无法预期的前提下,要保证监管的旗帜在中国继续打下去,只能在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下谋求监管体制的边际创新。这种方式的创新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现有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创新,二是通过下届政府可能进行的机构改革来谋求监管体制的更加完善。
1.监管机构:立足公共利益的理性化自我创新
笔者认为,每一个有自我创造动力的监管机构都应该思考以下(但不限于以下)一些问题并尽可能积极努力去回答和解决:
已有的监管权力是否合理,是否可以还权于市场、企业或行业组织?
从更能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出发,哪些权力应该转移给其他的监管机构或从其转移过来?
有没有足够的资源聘请到更优秀的专业化监管人才?
有没有能力对自己制订的监管政策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自己的官方网站上是否最大限度了披露了监管信息?
如何才能更有效地指导地方政府或更有效地与其合作?
如何更有效地控制行业内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在下一次政府机构改革中如何寻求自身的合理生存空间?
2.中央政府:如何通过进一步的机构改革以完善监管体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特别突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正确指出了它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不但明确了重点是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还提出了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和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可以说该《建议》把行政管理体制的“行政功能合理化-行政结构效率化-行政行为民主化”三个内涵在实现新的科学发展观目标下作了有机的统一。
行政功能或行政职能合理化的关键在于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企业、社会的功能边界,行政行为的民主化则要求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的决策,但这两方面的推进,除了取得现有行政组织结构的被动支持外,更有赖于行政机构外部政策和法律环境的变革,即需要同时加快经济社会体制的改革并尽快完善相应的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组织结构或行政机构的内部调整和改革,其目标是在明确了的行政职能的基础上,重新将这些行政职能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在行政机构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从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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