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设备监理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设备监理概述 一、设备监理的定义与特点
(三)设备监理的定位
1.项目管理和设备监理的关系
(1)设备监理属于项目管理的范畴
任何设备工程项目都是由设备设计、设备供应、设备安装、设备调试、咨询监理等多个参与方的共同努力才完成的。对于业主和整个设备工程项目来说,这些参与方是业主的合作者,参与完成项目的一部分任务,其中设备咨询监理单位通常帮助业主完成设备工程项目的管理任务,其他参与方帮助业主完成建设任务。
设备监理属于项目管理的范畴。设备监理的项目管理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项目业主委托设备监理单位所进行的项目管理,其二是设备监理单位从自身角度出发对其监理的设备工程项目所进行的项目管理。但作为监理对业主委托项目所进行的管理与业主对项目的管理相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2)监理与业主和承包商的项目管理之间的关系
设备监理单位在进行设备监理活动时,与业主有合同关系,与承包商之间仅存在监理与被监理关系;承包商与业主有合同关系,同时必须要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督。设备监理工程师按承包商与业主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监督,以保证设备工程项目目标的实现。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业主授予的权力开展以进度、投资和质量为目标的控制工作、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工作。业主一般授予设备监理单位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的建议权;组织协调主持权;材料和工程质量确认权与否决权;实施进度和工期上的确认权和否决权;项目合同内工程价款支付和结算的确认权与否决权。业主与承包商之间不再直接交涉,而是通过设备监理单位与承包商进行联系。设备监理单位根据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为业主提供服务,承包商按其与业主签订的合同进行设备工程的设计、采购、制造、安装和调试工作;设备监理单位服务的宗旨是监督和控制承包单位全面履行承包合同。监理单位一方面要监督和控制承包商,另一方面还要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并积极帮助承包商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此外,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各个参与方还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具体关系参见图p9。
2.设备监理与建设监理的关系
任何建设项目都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工程两个组成部分,这两个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
对于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建设监理与设备监理在项目管理中的地位有所不同。在生产性项目中,通常设备工程起主要作用,项目的投资、建设时间和最终结果在较大程度上由设备工程决定,这类项目中的土建工程起辅助作用。生产性项目的监理以设备监理为主,以建设监理为辅,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的存在是以保证设备的运行和实现项目生产效益为目的的;甚至有一些生产性项目,如机车车辆制造项目,其中的设备工程起决定性的作用,在这类项目中,往往不需要建设监理。在非生产性项目如公共建筑项目和民用住宅项目中,建筑工程起主要作用,因而监理是以建设监理为主。尽管这些非生产性项目中也包括设备(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等建筑设备),但这些设备是为了建筑物能更好地发挥使用功能而存在的,一般不需要成套专用设备,因而可以不实行设备监理;有些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可能需要一些专用设备,但这种建设项目是否实行设备监理可以由业主决定,即使实行设备监理,在这类项目中的设备监理也仅是对建设监理的补充。还有一些项目,如水电站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和设备工程相对均衡,在这类项目中,建设监理与设备监理所起的作用大致相同。
在实行设备监理之前,我国已经实行了建设监理制度。
(1)设备监理与建设监理的区别
1)监理对象不同。从在一个建设项目中的地位、任务和所起的作用来看,设备监理与建设监理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它们最主要的区别是监理的对象不同。建设监理的对象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其中也包括设备的安装过程,但仅限于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土建工程部分;设备监理的对象则是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与建设监理之间是上下序的关系。从监理制度和监理分工上看,建设监理和设备监理两者之间有明确的分界线(图1-6),即设备监理负责设备安装过程中土建施工完毕后的设备安装工作。但在有些项目的管理过程中,建设监理和设备监理之间的关系并不一定如图1-6那样泾渭分明,而往往有界限模糊的情况。
2)时间和空间跨度不同。由于建设监理对设备的关注主要限于设备到达现场之后的检验与安装过程,其工作的空间往往仅限于工地现场,如果此时发现设备有问题,也只能对设备进行维修和改造,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不能得到根本解决;而设备监理则是在从设备设计开始直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的全过程中对设备进行监理,即设备监理存在于设备形成的全过程,其时间跨度和空间跨度都远远大于建设监理,只有这种全过程的监理才能保证设备工程按质按量地完成。虽然两者的监理对象在设备安装环节上看似有重叠,但事实上两者在这一环节的监理对象也不是完全一致的,建设监理的对象是与设备安装相关的土建工程部分,而设备监理则着重于其后的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两者的业务内容是互补的关系。由此可见,设备监理和建设监理之间在工作对象、工作范围和工作过程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二者所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监理人员也有很大不同。
(2)设备监理与建设监理的联系
1)内容和方法的联系。尽管建设监理与设备监理的对象不同,但二者的工作内容和方法 是基本相同的,即两者都是对所监理对象的工作过程进行监督,都希望通过监理在预算内如 期、高质量地完成建筑施工和设备工作过程。两种监理都是整个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组成部 分,都是由专业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人员进行的。
2)同一个建设项目中二者的关系。无论建设项目是哪一种类型,一个建设项目中的建设 监理与设备监理都是必要的,它们在建设项目管理中虽然分工不同,但目的和工作性质都是相同的,本质上没有矛盾和冲突。如果一个建设项目中既有建设监理又有设备监理,那么它们在同一个建设项目中必须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而且必须服从整个建设项目的管理要求。无论是建设监理还是设备监理都必须按照统一的建设项目计划进行,并将各自的监理对象的费用、时间和质量控制在建设项目计划所规定的标准之内,建设监理与设备监理需要由建设项目计划来统一。如果建设项目不能通过计划或其他方式将建设监理和设备监理衔接好、统一好,而是建设监理与设备监理“各自为战”,就必然导致实践中的混乱和失控。
(四)设备监理工作的前提
开展设备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是设备监理单位在开始设备监理工作之前得到业主的委 托。
按照暂行规定的说明,监理合同的主要依据之一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承包合同(供货合同)。从字面上理解,应是承包合同在前,监理合同在后。但根据多年的咨询和监理实践总结的经验,监理介入的时间越早,监理的效果就越好,监理工程师可以利用其丰富的经验帮助业主选择合适的承包商,选定合理的合同形式,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项目的风险。因此,实际操作过程中较为适宜的顺序应是监理合同在前,承包合同在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