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市建设局以建设四省边际中心城市为目标,以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名城保护建设为重点,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城市建设投资也从工程款支付方式改为财政直接支付,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均实行了公开招投标,并通过招标标底的审核制度以加强工程成本的初始控制。政府性城市建设工程成本管理得到加强,建立了工程造价标底审核制度,工程造价核减率达18%.2004年,市建设局确定的城建项目,直接投资额3亿多元,涉及旧城改造、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环境整治以及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通过进一步科学规范政府性投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的有效途径。 据调查,政府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少数工程招标虽然有初始的控制,但工程实施过程中只重视事后算帐,没有客观地将质量、工期和成本三者综合协调统一考虑,没有在合同履行全过程中控制工程投资成本,忽视建设领域的专业管理。工程合同对市场发展存在的一些风险因素欠科学考虑,如2003年下半年,因钢材、水泥、沙石等材料价格上涨迅速,影响工程造价上涨幅度达15%.大部分工程采用一次性包干的形式,未考虑风险因素,使施工单位遭受损失;反之,如材料价格下降,将会造成政府资金的大量浪费。有的招标工程存在肢解分割发包的现象,签定阴阳合同(即工程招标后再补充签订违背招标文件实质的协议)。因此,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或中标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工程,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的效益。根据了解,我市有一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无标底招标,中标价为人民币300多万元,最后竣工后结算价达700多万元,近原中标价一倍。该工程因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等环节的程序不合法,致使工程招标、合同功能部分丧失,招标合同价给财政计划及前期造价的控制都造成了一定的假象。如工程实施阶段按投标合同造价结算,缺额部分难以到位,可能造成工程款的拖欠恶果,这也是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根源之一,给社会稳定留下隐患。而招标工程合同造价与工程实施实际需要造价之间的调整幅度往往是业主与承建方协议而定,人为地留下价格调整的空间,不利于监督业主与承建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做到公平、公正,给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为贯彻国标GB5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社会全面监督”的工程造价管理原则,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监督,进一步科学规范政府性投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防止不正当竞争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造成不良后果,防止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资金的浪费,维护建设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对规范政府性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提出以下设想: 1、建立政府性投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制度实行政府投资城市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备案制度,对工程合同进行备案,全程监控合同的履行,以减少直至消除工程招标后补充签订合同(也称“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或中标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等现象,使项目招投标工作更为公平、公正、公开,以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效益。 要建立一个开放、有序、公正的建设市场,使得企业能真正结合自身能力自主报价,通过以自身能力赢得竞争,则需要政府对建设市场实行一定的宏观调控。 政府宏观调控应以准确掌握市场全面运作状况为前提。通过工程合同的备案,政府建设部门可以全面掌握工程合同在市场上的运行情况,真正做好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为建设市场主体服务,对政府性工程项目合同控制管理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指导合同双方对必要的市场因素进行动态调整,减少合同双方不必要的损失和工程结算时纠纷的发生,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以真正达到合同合理履行和有效地控制造价,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2、加强工程合同造价控制管理的指导与跟踪监督工程价格的确定不同于其他工业产品的定价,必须考虑动态因素。因此,必须对工程进行合同造价控制管理的指导与跟踪监督。 在工程实施阶段,经常性地、不定期地对备案的有关工程进行价格控制管理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杜绝合同双方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造价大幅度的调整等变更合同标的物现象的发生,避免合同双方不必要的损失和工程结算纠纷的发生;同时也考虑必要的市场因素,对合同进行动态调整,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以真正达到科学合理确定和有效地控制造价。 3、建立各有关部门配合实施的有效机制。 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政府性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各有关部门配合实施。可由工商管理部门进行合同的鉴证,建设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备案,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调控。审计管理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核实时由建设管理部门配合,财政部门根据核实的造价实施拨款。 综上所述,对政府投资城建工程合同加强管理,有利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顺利实施。对财政投资工程进行合同的专业管理,不仅仅局限于对合同主体、条款格式上的管理,而应该对合同的履行程序进行管理。这样,有利于政府对基本建设领域的投资计划与实施的控制,以避免不合理的因素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提高投资期望与结果的符合程度,提高基本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政府投资城建工程合同加强管理,有利于减少合同纠纷和建设领域的廉政建设。对政府投资城建工程进行合同的专业管理,可减少建设单位在合同签订环节留下投资缺口,造成因投资资金的不足发生合同纠纷;可以杜绝建设单位人为造成合同签订的漏洞,防止国家有限资金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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