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12号 现公布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自2004 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O 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 国务 院对所属各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由法律 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 许可项目 依法继续实施 对法律 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设定 但确需保 留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决定予以保 留并设定行政许可 共500项 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 公开 公平 公正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 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 并予以公布 有 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和期限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的有关规定进 行 附件 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248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 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质检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