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设备工程合同及相关合同-1 第一节设备工程合同 一、交钥匙工程合同 交钥匙工程合同,是指业主与总承包人之间就统一承担设备工程的设计、规划、采购交接、施工和启动以及操作和维护确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采用这种方式的特点是:①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②由承包商承担项目的设计和实施的全部职责,雇主很少介人已发包的项目。 二、设备采购合同 (一)基本概念 设备采购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有偿是指合同双方互负一定义务,供货方应当保质、保量、如期交付合同订购的设备,采购方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接受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 设备采购合同是诺成合同。除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况外,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设备采购合同即可成立,并不以实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条件。 设备采购合同,分为约首、合同条款和约尾三部分。约首主要写明采购方和供货方的单位名称、合同编号和签约地点。约尾是当事人就条款内容达成一致后,最终签字或盖章时合同生效的有关内容,包括签字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和账号等。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条款部分来约定。 (二)合同主要条款 1.设备交付 (1)交付的方式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没有达成补充协定,也无法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则适用如下规定: 设备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设备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设备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设备工程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设备工程,不知道设备工程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设备工程。 (2)交付的期限 当事人没有约定设备的交付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依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若仍不能确定,则供货方可以随时履行,采购方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2.设备验收 (1)验收依据 (2)对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进行检验 数量可以很容易验收,但是设备的质量要等到运行后才能检验。因此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设备,应于合同内规定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在此期间内,凡检测不合格的物资或设备,均由供货方负责。若采购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供货方不再负任何责任。 (3)对设备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合同内应具体写明采购方对不合格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拒付货款的条件。 3.设备款支付结算 (1)支付货款的条件 (2)结算支付的方式 (3)拒付货款 采购方有权部分或全部拒付货款的情况大致包括: ①交付设备的数量少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拒付少交部分的货款; ②拒付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部分设备的货款; ③供货方交付的设备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且采购方不同意接收该部分的设备,在承付期内可以拒付。 (四)设备采购合同违约责任 1.供货方违约责任 (1)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这类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供货和不能如期供货两种情况,由于这两类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同,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对于提前交付设备的情况,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设备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设备,采购方仍可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设备的质量瑕疵 (3)供货方的运输责任 2.采购方违约责任 (1)不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设备 (2)逾期付款 (3)货物交接地点错误的责任 (五)设备风险承担 因买受人原因导致设备不能依照合同的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设备工程毁损、灭失的危险。 出卖人依照约定未交付有关设备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设备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三、设备工程设计合同 (一)设备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1.委托人的义务 ①提供设计依据资料并对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在设计工作开始之前,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交设计工作的技术要求及附图。委托人应当明确设备工程的具体要求,明确设计范围和深度、检验标准。 ②保护设计人知识产权。委托人应当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设计方案、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机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委托人对设计人提交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委托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索赔。 ③遵循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如果委托人从工程进度的角度或其他方面的考虑,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交付设计产品,须征得设计人的同意。委托人不应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的规律,强迫设计人不合理地缩短设计周期的时间。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提前交付产品的协议后,委托人应支付相应的赶工费。 ④交付合同定金,合同顺利履行后,定金应当折抵合同款或者返还。 ⑤应提供必要的其他协助。 2.设计人的义务 ①设计人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要求,依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设备工程的设计工作,并依照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交设计成果。 ②设备工程的设计如果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必要修改,应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不能拒绝委托人的修改要求。当然,对于委托人因故要求修改设备工程设计的,除设计文件、设备工程的提交时间另定外,委托人还应依设计人实际返工修改的工作量增付有关费用。 ③设计人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设备工程应依照合同规定配合安装调试或者进行安装前技术交底,解决装配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工程竣工验收。 (二)违约责任 1.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①委托人不履行合同,无权请求退回定金。 ②由于变更计划、制造要求,提供的资料不正确,未如期提供设计工作必须的资料或工作条件,因而造成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或修改时,委托人应依照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③委托人延误支付。设计的成果按期、按质、按量交付后,委托人依合同的约定,偿付相应的合同款。委托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①发现设计错误,设计人应对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设备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支付赔偿金。 ②由于自身原因,设计人未按时完成设计任务,延误了依照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成果造成损失的,由设计人继续完善设计工作,并视造成的损失、浪费的大小,减收或免收有关费用。 ③设计人不履行合同,应双倍返还定金。 (三)委托人或设备监理工程师对设备设计合同的管理 设备监理工程师对设备工程设计合同进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①根据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文和资料编制“设计要求文件”或“方案竞赛文件”。采用招标项目,监理人员应编制“招标文件”。 ②组织设计方案竞赛、招投标、并参与 评选设计方案或评标。 ③协助选择设计单位或提出评标意见及中标单位候选名单。 ④起草设备工程设计合同条款及协议书。 ⑤监督设备工程设计合同的履行情况。 ⑥审查设计阶段的方案和设计结果。 ⑦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检查验收。 ⑧向建设单位提出支付合同价款的意见。 ⑨审查项目概、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