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作标的,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等。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在理论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其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止流通物等。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以及有价证券,也可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物,如借款合同。 (2)行为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指人们在主观意志支配下所实施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中监理人为委托人完成监理工作;勘察设计合同中,勘察、设计单位为委托人完成勘察、设计任务等。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亦称非物质财富,它是指通过人的智力活动所创造出的脑力劳动的成果。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同时,它也是联系法律关系主体的纽带和桥梁。 (I)权利 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要求对方做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其合法权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获得法律保护。 (2)义务 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障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出现和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于一定客观情况的出现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化。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法律关系的消灭可以是因为主体履行了义务、实现了权利而消灭;可以是因为双方协商一致而消灭;可以因发生不可抗力而消灭;还可以因主体的消亡、停业、转产、严重违约等原因而消灭。 第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 由民事法律规范确认并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即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事件。 (1)行为: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意识的活动,它是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①合法行为。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做出侵犯国家或其他法律关系主体权利的行为。 (2)事件:是指不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种客观事实。 ①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所引起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实。 ②社会事件。是指社会上发生的不以民事主体个人意志为转移的、难以预料的重大事变等客观事实。
|